这还真是个天才,以这种方式去欺骗自己的丈夫让很多人难以想到。 吉林长春一妻子谎称留学分别与2男子同居。 一年轻女子告诉丈夫,她是某大学的在校研究生,并称要到德国去留学,丈夫信以为真,依依不舍的和女子分别。谁曾想到,女子没有去德国,而是跑到外地,和两个陌生男子以男女朋友的身份,过起了不知羞耻的同居生活。 期间还以购买新冠特效药为由骗了丈夫15万,丈夫得知后,怒不可遏报警,最终女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
该案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评论:“真是时间管理大师,一时间与3个人交往!”“到底长啥样,把3个男的迷得团团转!”“骗丈夫的钱也算诈骗?”“怎么没有重婚罪?”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诈骗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吉林地区分别是指,4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肖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隐瞒行程、婚姻状况、编制虚假理由等方式骗取丈夫田某某以及郑某某、刘某某合计6万余元,已然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骗郑某某、刘某某的钱算诈骗,骗丈夫的钱也算诈骗吗?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肖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属于刑法上的近亲属,如果说肖某某能够取得田某某的原谅,可不按犯罪处理,而肖某某诈骗金额被认定为61242.52元,说明田某某并没有原谅肖某某。
还应当注意的是,即便田某某原谅肖某某,肖某某诈骗郑某某、刘某某金额合计也有7000元,也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仍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怎么没有重婚罪?
重婚是指已婚状态下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肖某某一拖三的行为虽然令人气愤,但是肖某某在与田某某婚后,与刘某某、郑某某均是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一起,而非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还不构成重婚罪。
不过虽然不构成重婚,但是田某某如果选择与肖某某离婚的,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田某某在离婚时,依法可以要求肖某某进行赔偿。
最后,肖某某的案件令人唏嘘。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感情、婚姻不是“捞金工具”!否则,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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