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小编了解到湛江女子前日被当街捅死,姐姐发声称不存在感情纠纷,是嫌疑人想和被害女子交往,因为不同意后杀人的。12月9日,广东湛江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持刀杀人案,一名20岁女子在从单位回宿舍的路上,被一名年轻男子残忍持刀捅刺身亡。事后,男子逃离现场,次日又主动投案。
据被害女子陈女士姐姐介绍,她的妹妹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行凶男子黄某之前也在酒店工作,一直追求她妹妹,但遭到妹妹的拒绝。事发前不久,黄某就尾随过妹妹,没想到这次竟然被黄某残忍杀害,她们希望严惩凶手。
酒店负责人表示,黄某之前确是他们酒店电工,但因在实习生期间不合格被辞退。黄某曾尾随陈女士属实,他们出于安全考虑,也安排员工跟着陈女士一起上下班,但事发当天,陈女士着急取快递,就先行离开,就发生了意外。
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黄某把陈女士逼到小学围墙边,待一名家长骑车驶离后不久,男子突然从右侧口袋疑似掏出一把刀,对着陈女士腹部连捅数刀。在陈女士倒地后,男子又上前对着背部捅了几刀。随后男子逃离现场后,陈女士摘下口罩向路人求助。
据报道,陈女士中专学的就是酒店管理,来酒店已经打工三年,非常孝顺,工资不高但都会往家里寄钱,这件事给家里人带来巨大的痛苦。
目前,黄某主动投案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1、真是令人发指!追求不成,就持刀行凶,且两次作案,性质太恶劣了,对此必须严惩不贷!
2、从男子的行凶过程来看,男子涉嫌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都会造成他人死亡,关键区别是行凶目的。如果行凶目的是杀人,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行凶目的是伤害,那就是故意伤害罪。
至于嫌疑人行凶目的不能仅听嫌疑人一面之词,需要看嫌疑人行凶工具,伤害部位,事后是否抢救等因素判断。
具体到本案,嫌疑人持刀直接捅刺被害人腹部,待女子倒地后,又继续行凶,其主观上杀人目的非常明确,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男子当街行凶杀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从严从重处罚。
这里有人说,嫌疑人是主动投案自首,不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吗?
请注意,投案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那是“可以”,而非“必须”,换句话说,是否从轻,需要综合整个案件。
还有,有人说,嫌疑人交代是因为“感情纠纷”才行凶作案,司法解释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命案,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请注意,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感情,嫌疑人作案系因感情引发的,且受害人往往存在过错,而本案被害人明确拒绝嫌疑人的追求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感情,所以何来纠纷二字?
因此,本案被害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嫌疑人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理由,只有对嫌疑人处以极刑,才能向被害人家属交代。
4、此外,有人说,被害人是从单位回家的路上遇害,单位有责任吗?
一方面,本案嫌疑人并非单位员工,事发不在单位;另一方面,单位知道嫌疑人尾随跟踪被害人后,还安排员工跟着被害人一起回宿舍,所以可以说是单位已经尽到了义务,没有责任。
不过,根据报道,事后,单位还组织员工给被害人进行了募捐,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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