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多名特殊学校女学生,简直是枉为人师,这校长怎么下得去手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性侵多名残障学生,随县博爱特校刘爱业被判刑。 湖北随州,当地某特校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性侵案件,嫌疑人就是该校校长刘某。司法机关指控,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这位在网上颇有“善名”的刘校长,频繁将残障女孩们召唤到办公室里,并锁上门,强制猥亵罪多名残障学生。
2022年12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曝光之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看看韩国电影《溶炉》。”
“杀!坚决要求法院判处极刑,这是反人类的暴行,太恶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件事情呢?
第一,刘某为何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构成强奸罪?
首先,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而出于对未成人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明知道对方系未满14周岁少女的仍然与其发生关系,就按照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警方侦办强奸案的程序不复杂,先问是否发生过关系,再问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
本案的情况特殊待遇,因为被害人均属于智障人士,在控制、表达能力存在不足,对受害过程的描述不如健全人完整、清晰的情形,没办法完整描述整个受害经过。
也就是说,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等原则,办案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有强奸意图,并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强奸罪就不能认定,只能定强制猥亵罪(如果被害人不满14周岁,定猥亵儿童罪),疑罪从无。
第二,刘某最终获刑三年六个月是否过轻?
首先,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具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任一情节之一的,依法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猥亵儿童,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那么,本案中,由于涉及多名被害人,并且刘某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应该属于加重处罚情形,法院最终判处刘某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明显量罚偏轻!
第三,对于刘某禁止从业的规定该如何理解?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同时,两高、教育部更是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四,刘某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毋庸置疑,刘某违法犯罪行为给多名被害人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除了要判刑,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还包括精神损失。
第五,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刘某身为学校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内侵害女孩的合法权益,学校监督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学校也难辞其咎。
小律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尤其是为人父母的,一定要勤于子女沟通,了解子女的心理变化,预防子女遭到居心叵测之人的侵害,免得事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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