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某处平房外,一白衣男子被突然冲过来的黑衣男子持刀连捅数下,连呼救都来不及,就一命呜呼了。 江苏发生命案一对母子遇害 警方通报称嫌疑人被抓。 黑衣男子行凶后,并未离去,而是冲进路边的平房内,将白衣男子的母亲也杀了。后据附近居民所说,二人有加工费纠纷。
事发当晚8点左右,24岁白衣男子刘某从一平房内走了出来,然后点了根烟,开始吞云吐雾起来。刘某一边抽烟,一边沿着道路往前走去。就在这时,36岁的黑衣男子郇某走了过来。
据了解,郇某与刘某是认识的,他一直在刘某处拿货,然后回家干活。可能是因为加工费的结算问题,二人之前闹过不愉快。
当白衣男子刘某看到黑衣的男子郇某时,他还问郇某来干嘛。可万万没想到,郇某直接掏出一把刀,向刘某背部捅刺。
刘某一边求饶一边倒在地上,这时郇某对着刘某的颈部、胸部等部位再次连续捅刺。在确定刘某气绝身亡后,郇某并未直接离开,而是走进平房内将刘某51岁的母亲朱某也杀害了。
当郇某从平房内出来后,一位在平房内目睹了全部杀人过程的小孩子也追了出来。而郇某在经过刘某的尸体时,又用刀捅刺了刘某几下。
据悉,郇某在案发当晚就已投案自首,警方已对郇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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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很多网友表示,郇某就因为那一点加工费,居然连杀两人,性质实在太恶劣了,就算刘某拖欠加工费,那刘某的母亲何罪之有?为何要连刘某的母亲也杀害?必须判其死刑。
但也有网友表示,要不是刘某拖欠工钱,郇某会这样?这都是刘某造成的,咎由自取,应该轻判郇某。
1、那从法律上来讲,这件事该如何定性?
首先,郇某持刀来找刘某,显然是带有目的性的,其具有伤害或者杀人的主观故意。
其次,郇某见到刘某后,二话不说,直接持刀将其捅死,之后又捅死了刘某的母亲,其杀人客观事实成立。
综上,郇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2、那郇某会被判死刑吗?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行为,适用死刑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这个“十分慎重”,通常要综合考虑案件起因。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亦或者嫌疑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到本案,如果郇某是因为刘某拖欠加工费且拒不支付而杀人,那么刘某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加上郇某事后有投案自首行为,这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一般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但是郇某并非只杀了刘某,连刘某的母亲也杀害了,这种连杀两人的行为,是相当恶劣的。为了那一点点的钱,连害两条人命,即便自首,也很难得到减轻处罚。
因此,我们认为郇某被判处死刑的概率非常大。
3、郇某被拖欠加工费,该如何维权?
首先,得确定郇某和刘某之间的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郇某是在家自己干活,干多少拿多少钱,并不受任何约束,故郇某与刘某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其次,劳务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因此,郇某如果索要报酬,只能通过协商或去法院起诉解决。
可是刘某就拖欠了郇某一点钱,对于郇某来说起诉是不划算的,而刘某又拖着钱不给,这才有了这起案件。
最后,在有钱人眼里,郇某这点钱也许不算什么,但在穷人眼中,那可是维持基本生活的钱。如果说工作活干得不好,做了很多废品,那少给钱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工人没有过错,就绝不能拖欠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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