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梁局和蓝经理的爱恨纠葛,只能将双方带向深渊! 不雅聊天事件涉另一局长?纪委回应梁渊和蓝澜一事。 很明显,梁局对蓝经理动了真情,保留了各种无下限的聊天记录,也许是留给自己一份可以不断回味的记忆场景,从聊天记录来看,极其少儿不宜。
为一己私欲忘了忽略了自己还有一个家庭,还有一身重要的任务需要去执行,梁渊却食言了。国家辛辛苦苦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而这干部执掌自己的“权杖”用于满足私欲,失望的不是一个家庭,还有培养你的社会大众。
也许,这不一定是他一个人的错,还有蓝经理的各种“糖衣炮弹”。但是,作为一个领导,格局太小,一心放在个人喜好,个人私欲,带来的负面影响力,会让一个家庭花一生去治愈,毁掉的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前程,更是家庭的正向发展。
感情问题原本属于个人私事,但是因男方的社会身份特殊以及不断发酵的社会舆论,闹得满城风雨。后当地纪委监委介入核查了解。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表达了各自的看法,“亏还是工信局的,一点不懂得聊天安全”、“道德污点,不配做公务员”、“这种事情好多啊”、“真是不知道该怎么说了”。
那么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如果此事是真实的,男方的行为必将受到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第59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具体到本案,男方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严重违反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以及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公职。
另外,男方婚内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本案中,男方违反忠实义务,夫妻双方若感情破裂,妻子可将此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并要求损害赔偿。
其次,如果此事不真实,发布信息的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若此事为虚假事件,然而发布信息的人仍散布谣言,将虚假的聊天记录以及信息发布到网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若根据进一步调查,发布信息的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则涉嫌诽谤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很多网友评论说“家丑不可外扬,这下落得个两败俱伤”。确实,私人感情不应该占用公共资源,个人隐私沦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也不是一件美事。但是只看热闹“吃瓜”是不理性的,我们更应该从法律角度看待社会新闻,以事为鉴,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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