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究竟是对还是错,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杭州聚众淫乱案当事人姓名公开引质疑了。 杭州市于5月16日对6名参与聚众淫乱的个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将他们的身份进行了公开。
包括姓名和现场收缴的相关物品清单等等。此消息直接冲上了热搜榜,引发网友的讨论,都在关心这个做法,到底正确与否呢?据律师介绍,这种做法,并不违法,确实需要公开,起到警示作用。网友之所以认为有点严重,是因为这相当于“社死”了。要知道之前刚刚有报道,一位异地的同名网友,被身边人误会。
谭敏涛律师则认为,“从违法信息的内容来看,聚众淫乱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谭敏涛说,“但同性恋却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在公布的违法信息中,执法机关直接将违法行为人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信息予以公示,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四条要求,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
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行政机关公布处罚决定书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直接显示违法者的姓名,根据以上的规定,是有行政违法的嫌疑。而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目的,也在于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对违法行为人是处罚,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是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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