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幸运了吗,男子花1700买下价值70多万奶粉是咋个套路呢? 一男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现某品牌原价近300元一罐的奶粉被标价为2元。男子马上支付1700元一次性购买了850罐,商家得知后,虚假发货并要求退款处理。男子不同意并告上法庭。可商家却既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答辩状。一审判定商家败诉;一审宣判后商家不服,提出上诉并出庭应诉,但二审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住柳州的王某上网准备为孩子购买奶粉时,无意中发现产地为浙江、原价近300元一罐的某品牌奶粉,显示标价为2元。一开始时王某还以为是自己看错了。可仔细查看后,王某才敢相信这是真的。
随后王某以2元一罐的价格,一次性购买了850罐,总共支付了1700元。可事后商家也不找王某协商,直接从浙江发货、收货地址为广州,且显示为签收。
王某随即以未收到货为由,向平台投诉。这时商家才露面并以系异常订单为由,要求退款处理。平台处理意见是同意退货处理。
可王某认为商家要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故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商家需为其发货奶粉850罐。可商家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打算不予理睬,并未到庭应诉,且也未提交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当王某能够提供支付记录、订单截图等证据证明其按照被告的标价,支付1700元购买850罐奶粉的情况下,就代表双方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也就是说,商家想要反驳王某的观点,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可是其既不出庭举证,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就代表其放弃了这个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且也能证明商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王某发货,故商家有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审被判败诉后,商家开始重视此事了。于是提出上诉并派人到广西出庭应诉。在二审庭审时,商家举证称,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产品标价错误,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大家都知道,一罐300克、原价近380元的品牌奶粉标价为2元,肯定是标错价格了,即确实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但是,并非重大误解就一定能撤销。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也就是说,平台介入后商家就已经知道是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可当王某告上法庭后,商家却既不出庭应诉,又不提交答辩状主张行使撤销权。即本案属于“撤销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驳回商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商家在法院的帮助下,决定与王某调解处理此事,但双方却未能达成共识。
换而言之,如果王某坚持不调解,那么商家就要给王某安排发货850罐奶粉。当然,王某也有支付1700元货款给商家的义务。
有网友表示,要是在浙江审理此案,商家就会出庭,可柳州太远了,所以他们才没了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即消费者收货地。
本案王某住在广西、收货地址也是广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在广西起诉商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商家只能怪自己不懂法、不重视此事。
注意!如果合同条款约定,发生纠纷后在商家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那就不一样了,且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大家网上购物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 搜索相关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