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中纪委官方平台发布权威通报称青海6名干部参加培训饮酒 有人死亡喝了7瓶白酒。 2022年12月11日20时至23时许,在青海省举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班期间,时任青海省委委员、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师存武,组织时任省委委员、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李青川,省委委员、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学文,省委委员、海北藏族自治州委书记多杰,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洪涛,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陶永利,在省委党校学员宿舍聚餐饮酒,师存武利用职权要求省政府机关食堂为其提供并安排公务车辆运送菜肴,李青川提供8瓶白酒,当晚6人共饮用7瓶白酒。次日,师存武因醉酒缺席省有关会议,一名干部在学员宿舍被发现死亡。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喝酒过量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那些因为过度饮酒而造成他人伤亡或者死亡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在这个事件中,6名厅官明显存在着违反党纪国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因此,在问责方面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在预防类似事件发生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在聚会、宴请等场合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并且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在这个事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于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问责和处理,并且加强对于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搜索相关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