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啪!”江苏南通,某小区物业经理来到一业主家门口,与穿着睡衣的男业主说了几句话后,突然“啪的一声”用左手狠狠的扇了业主一个耳光。业主也没有惯着他,迅速回了一巴掌,并左右手同时挥拳打了回来。随后经理很不服气,揪着业主的衣服,拍打业主的头部。
此时楼梯口上来几名拿着盾牌、棍棒的保安,业主以为他们是物业经理的救兵,所以其当时背对着经理,看着楼梯上来的人。可业主想多了,刚上来的人并没有对其动手,而是上前拉架。
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女子说道“你打人是不是?太过分了!居然这么对业主,是不是?”但物业经理却全程没有回应女子,而是与男业主继续争执。
事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打人者确实是物业经理,目前正在协调处理中。当地公安机关则回应称,已接到报警,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事发后网友们表示,“现在的物业公司都不是服务业主的,好像有他们和没他们,都是一样的。关键还给业主添堵!”、“业主太冲动了,这一还手性质就变了!”、“完了,这是互殴,等着一起拘吧!”
2、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不能只收钱、不干活,且关于物业公司需要为小区及小区业主提供什么服务,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换而言之,如果绝大多数业主认为这个物业公司不行,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更换物业公司。不必每个月缴物业费,还要受他们的气。
3、那么这种情况是属于互殴么?
首先,互殴是指因不能正确处置生活纠纷而引发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只要是互殴,不论谁先动的手,双方都要处罚。只是先动手或挑事一方会处罚更重一点而已。
其次,互殴有一个特征,即双方都有殴打对方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当时是故意挑拨、挑逗物业公司,达到经理先动手的目的,那才叫真正互殴。反之,则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
这里大家可以理解为治安处罚法中的“正当防卫”。
最后,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处置,也是有相应规定的。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报警求助。
综上,本案是不是互殴就要看业主当时是
- 搜索相关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