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鹰网事资讯了解到饭店开除拾金不昧保洁员 收到大量差评。 辽宁大连,一个饭店的保洁阿姨在打扫卫生时,捡到2万元现金,经现场询问没有找到失主,于是把2万元现金交给了前台。
过了三天,保洁阿姨问前台找到失主了吗?前台说:没有。保洁阿姨于是报警处理,警察把2万元现金拿走,寻找失主。
饭店对保洁阿姨报警的行为非常不满,老板说:钱在饭店捡到的,交给前台就和你没关系了,报警干啥?保洁阿姨说:我就想把捡到的钱还给失主。我做的没有错。
饭店老板给第三方保洁公司打电话投诉保洁阿姨,保洁阿姨被保洁公司开除了。网友听说此事后,非常气愤,在网上给饭店打1分差评,说饭店老板格局太小。把好事给搞成了坏事。#饭店保洁捡2万元报警寻失主被开除# #大连头条#
很明显饭店老板想独吞这两万元,老板素质不咋的。这次好了被全国人民都知道了。。。。。为保洁阿姨拾金不昧的行为点赞,这种行为值得肯定和表扬。社会需要正能量。
1、双方的双方各执一词,但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2、2万元属于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或交警察,宋大姐报警属于正确行为。
两万元明显是客人洗手时忘在了地上或者遗落在地上,属于遗失物。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拾得的人应当归还或者上交。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此,宋大姐在将捡到的现金交给酒店保管,得知一直没有找到失主,报警的行为是正当的,也是应该的。
3、酒店代为保管,但长时间不主动寻找,又不上交警方,的确存在“据为己有”的嫌疑。
酒店在拿到宋大姐捡到的现金后,应当主动归还失主,在失主没有找到前应当妥善保管。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可以由失主承担。
但是酒店并没有主动寻找失主,理由是监控死角。而有人前来认领,也因为没有可以核对的细节而不能确认。
事发二十多天,都没有任何举动,比如发布公告寻找失主的公告等等。而是等到宋大姐报警才去交给公安部门。
不能说酒店一定有据为己有的故意,但的确会有这种质疑。特别是如果存在故意要求保洁公司辞退宋大姐的情况,这种质疑则更加严重。
事实上,宋大姐报警是在帮助饭店。因为如果饭店长期拿着这个钱不找失主也不上交,饭店则涉嫌“侵占”犯罪。
《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还会构成侵占罪。
本案金额达到2万元,数额超过较大,如果酒店或者负责人将这个钱长期拿着最后占为己有,那就是犯罪了。
4、宋大姐被辞退可以依法维权。
宋大姐与保洁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被劳务派遣至酒店工作,酒店属于用工单位,保洁公司是用人单位。
从公开的录音看,保洁公司因为宋大姐报警,而将其辞退,显然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酒店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将宋大姐退回保洁公司也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是: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制度、严重失职、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刑事犯罪的、劳动者敲诈胁迫订立合同的、患病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很显然,宋大姐报警的行为本身是合法正当的,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用工单位和有人单位都不能随意退回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具体处置方式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关于酒店所说的宋大姐侵犯酒店名誉,如果酒店有证据证明宋大姐故意歪曲事实,刻意造成负面评价,可以主张。
单从现有的情况看,宋大姐报警甚至对酒店长时间不交公安,提出“据为己有”的质疑,还不能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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