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鹰网事资讯了解到女子称全裸做按摩遭陌生大叔闯入画面惊人。 安徽马鞍山,女子和丈夫去做SPA,她洗浴后,趴床上做精油SPA,她刚翻过身,一名陌生男士闯了进来,期间没有任何服务员通知她,她当时全光着的,她吓得大叫,可男子并没有立马退出去,还自顾自的在那干他的活。事后女子找店家讨说法,店家解释:我们电工师傅很正直,没看她!
事发当天,女子和丈夫在下午来到按摩店,选择了搓背和轻奢SPA项目,共计消费1376元,优惠减免后实际支付958元,在背部按摩完之后,接着就是做精油SPA,而这个项目是需要全裸的。
女子刚趴在床上,房间门就被打开了,女子下意识抬头一看,只见一名陌生男子直接走了进来,年龄大概在四五十岁的样子,女子吓得立马翻身,遮住自己的隐私部位,并质问对方是干什么的?#马鞍山头条#
不料,男子并没有理会,而是自顾自的干活,后来工作人员解释,说他是电工师傅,当时店里电路跳闸了,女子所在房间是总闸的位置,他是来检修的,可是女子完全不能理解,于是,立马和丈夫找到负责人,让其给个说法!
可是店家却很敷衍,说可以免单,并送擦背卷和洗澡卡,可是,出了这样的事情,谁还敢来这里消费?送券和卡的意思,不就是让其再来消费吗?
女子没有同意店家的方案,执意让涉世男子给个说法,由于双方没能协商一致,闹得不欢而散,女子直接选择了报警,并带着相关材料,来到法院起诉了,目前法院已经受理。
店家如此做法,不是明摆着得罪人吗?事情真如女子所说吗?
记者联系了店家,一位工作人员说,电工师傅有敲门,可能太小声没听到,之所以没有理女子,是考虑到她正在按摩,他肯定不能转头,随后还着重强调:
“我们电工师傅是个很正直的人,顾客是趴着的,还盖着被子,把电闸推了就出来了。”
这一番说辞看似合理,实则漏洞百出,第一,明知里面有人在做按摩,没经过同意就进入?第二,为什么正直就应该闯入?第三,他如果没看到,怎么会知道女子盖着被子?
最后,投诉时,工作人员回应人是‘别的房间停电’;结果记者找来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房间也看不见’,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1、对于这个解释,女子不能接受,既然明知里面有人,就应该征得同意之后,在进入其中,而不是以一句“正直”就能堂而皇之进入。
对此,有网友说,既然两口子在一间屋按摩,不管技师是男是女,都存在异性。技师看和摸没问题,应急处理电路跳闸的电工师傅看了(毯子盖着未必看见),店方免单都不罢休,你这么珍贵就别出来!
也有网友说,说电工正直,这是店方的说法,我们不知情,如果店方真不觉理亏,也不会有免单送服务。我相信这女的说的应该是真的,试想这女的如果真没让看到,她又何必不依不饶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想按摩店有责任,女人处于全裸状态下,你一个大男人闯进来,本来就是很无礼的事,而且这样闯入很吓人的,电工师傅应该先得到顾客允许,才进入房间。
而顾客在允许的同时,一定会自行遮挡好了,按摩店是为顾客服务的,发生这样尴尬的事,首先就应该诚恳的赔礼道歉,进行协商赔偿,而不是辩解电工师傅正直,啥也没看见。
2、我们平时说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女子和丈夫到按摩店,进行按摩服务,属于私密活动,该房间亦属于私密房间,电工师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擅自闯入其中,其行为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电工师傅属于员工,平时工作是维修检查电路,因为跳闸断电,他要去检修,这属于执行工作,所以,店家应承担侵权责任。
3、女子来到按摩店接受服务,实际是与按摩店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按摩店,应当为女子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以及为其人身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工师傅擅自闯入房间,对女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女子以何种方式要求按摩店承担法律责任,其都是难逃其咎的。而按摩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不管哪个行业,而且还带私密性的,有工作人员进去必须先提前告知顾客,顾客允许才可以,这是做生意的基本规矩,这都不懂那还做个什么生意,这是店家疏忽管理造成的,道歉并赔偿顾客钱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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