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鹰网事资讯了解到 湖北武汉 一丈夫开车碾压妻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湖北武汉,一女子与丈夫结婚后才一年多就因家暴提出离婚。可女子刚起诉第4天,就在车库被丈夫驾车碾压拖拽身亡。案发后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家属提出质疑并重新鉴定。目前,第二次的鉴定结论却认为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女子干某与男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可两人才结婚一年多的时间,就经常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并导致起诉离婚。
据张某的岳父干先生称,女儿在起诉离婚前曾被张某家暴。事发当天是女儿起诉离婚的第4天。张某当天来到其家中未见到女儿干某后,还警告干先生夫妻俩今天一定要把女儿看好,否则就会出大事。
起初干先生还以为张某只是一时冲动说的气话,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不久后女儿干某就在地下车库被张某驾车辗轧拖拽身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到现场勘察后发现,车辆拖拽痕迹有8.5米,但鉴定结论是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对于第一次鉴定结果,干先生无法接受并提出异议。
目前,第二次鉴定结果已经出炉,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干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且鉴定报告中明确指出“不能排除干某左大腿前外侧先被撞击,再被他人扼颈室息后又被车辆挤压拖拽致肝胜等器官损伤,案件有进一步侦查的必要。”
也就是说,第二次的鉴定结论偏向于干某是先被车撞伤大腿后,被人掐扼颈室息,然后再被车子碾压拖拽至死的。且法医还建议有必要进一步侦查。
1、本案受到网友关注后,网友们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鉴定结论,一直都保留自己的意见。毕竟张某有家暴行为,且案发前还警告过岳父会出大事!
2、如果第二次的鉴定结论成立的话,那本案的性质就严重多了,最高可处死刑。
首先,第一次鉴定结论张某主观上是过失的,即其对造成干某死亡结果发现是不可预见的。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是以过失定性,即便张某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其最高量刑也只是7年。
其次,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并实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行为人是否存在杀人故意,我们不能仅凭其口供来认定,必须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案件代表是犯罪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做到证据与口供完全一致的程度。简而言之,张某声称其过失的,必须要有证据支撑。否则,就不能以过失定罪。
换而言之,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某主观上是故意的,那即便其不承认也没有用,一样可以认定其就是故意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大家看清楚了!过失上限7年,故意上限是死刑。
最后,刑法48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罪行极其严重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严惩、毫不手软、坚决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罪行极其严重是指主观恶意极深、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且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与妻子才结婚一年多时间就因家暴导致妻子要起诉离婚,其本身就是有过错在先,可其却将自己的过错记恨于妻子,并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妻子身亡,因此认定其为罪行极其严重,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
换而言之,如果第二次鉴定报告成立,且岳父干先生拒不谅解,那么张某大概率要用生命来告慰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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