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鹰网事资讯了解到上海一女子发现丈夫去世前转给前女同事100万,目前法院判的结果已经出来了:还钱! 上海一女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却无意中发现丈夫生前曾给其前女同事转赠100万元。事后女子又从丈夫手机中得知,丈夫曾与女同事有暧昧聊天记录。随后女子以丈夫在未经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向有暧昧关系女同事转赠钱财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将100万元返还。
崔先生因病突然离世后,妻子张女士悲痛不已。可在其整理崔先生的遗物时却无意中发现,丈夫曾在离世的一年前给一名女前同事邓女士转赠100万元。
张女士不明所以,于是打开崔先生的手机查看,结果却发现两人的聊天记录中曾有“我明天就要离开上海,我思念的你,我们都开始老了,留下回忆和痛苦”等暧昧聊天内容。
据此,张女士认为丈夫与邓女士有暧昧关系,遂告上法庭,并以丈夫在未经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向有暧昧关系的邓女士转赠钱财,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请求法院判定邓女士将100万元返还。
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女士作为原告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崔先生先前的转账记录及其与邓女士的暧昧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可邓女士在法庭却有不同的说法,邓女士称自己在90年代与崔先生共同创业时从事财务工作,2000年后其就在国外生活,很少回国内居住,并声称在公司改制时其出资28万元成为公司占股5.6%的股东。
虽然后来公司因其长期人在国外而将其除名,但并不影响其仍是股东身份的事实。按照90年代28万元的价值,现如今补偿其100万是合情合理的。
也就是说,邓女士主张这100万并非赠与关系,而是公司给其的补偿款。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邓女士的说法,粗看之下,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90年代的28万元是个天文数字了,如果当时用来买房的话,如今至少翻了几十倍。
那么邓女士的辩解,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张女士能够举证证明崔先生生前转账100万元给邓女士,且聊天记录亦能够证明两人有暧昧关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其反驳观点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在张女士能够举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邓女士想要反驳并主张双方并不是赠与关系,就要拿出证据来,否则邓女士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其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崔先生转出的10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也就是说,崔先生在没有经得妻子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张女士就有权提出异议,并依法维权。
最后,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任何合同关系的成立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崔先生的转赠行为不仅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张女士的主张,故依法判定邓女士必须将100万元返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同时还指出,如果邓女士认为其确实投资了28万元到公司,可以另行提出自己的主张,但应当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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