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历2548年紧急状态官方管理法规》,一共有19条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几项:
该法规第4条规定,所谓“紧急状态”意指突发情况,可能会影响人民生活、政府或者国家稳定,或者国家某部分地区陷入紧急状态或恐怖主义之中,则需要使用紧急措施,以维护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制度、国家利益、法律法规以及人民安全和正常生活,以及维护自由权利、集体利益,预防和解决抚恤因紧急事件引发的灾难。
第5条第2例规定:宣布实行紧急状态法时长由国家总理规定,但自宣布开始实行之日起,不允许超过3个月期限。如果要延长实行时间,需获得内阁同意并由总理宣布延长强制性使用,但每次延长实行时间依旧不能超过3个月。
第5条第3例规定:当紧急状态结束后或者当内阁不同意实行时,或者实行期限到达后需遵照第5条第2例规定实行,由总理宣布取消紧急状态。
第6条规定:需成立紧急状况管理委员会,并由总理亲自授任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主席。
第9条规定:必须要迅速解决紧急情况并尽快停止使用《紧急状况法》,或须不使情况升级。《紧急状态法》执行期间,总理有以下权利:
(1)总理有权规定,在某些规定时间内,禁止任何人擅自离开家中,除非获得工作人员许可,或者是豁免人员;
(2)总理有权下令禁止在任何地方集会或有煽动动荡混乱的行为;
(3)总理有权禁止新闻报道、散发报纸或者媒体报道引发民众恐慌内容,让民众对紧急状态造成误解;
(4)总理有权禁止使用交通路线或车辆,或可规定使用交通路线或车辆的条件;
(5)总理有权禁止使用建筑或者进入建筑类以及任何场所;
(6)为保证安全,总理有权规定让民众从指定地点撤离,或者禁止任何人进入指定区域;
第18条规定:如有违反《佛历2548年紧急状态官方管理法规》者或者违反第9条规定者,将被处以不超过2年监禁处罚,或者罚款不超过4万泰铢,或者罚监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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